来自开普勒452b2020-1-19
1月16日成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意见内容涵盖多方面:引进人才、大学生、外来务工者、中低收入群体都有份!
注意!《意见》对于不同群体分类施策,并明确了针对各群体的住房保障举措,重点部分如下:
成都户籍低收入群体|
低保家庭按100%发放租赁补贴
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如何保障?《意见》明确,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
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按不同收入区间确定发放比例
根据《意见》,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提供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
根据《意见》,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
提供租赁补贴、人才公寓等配套住房
《意见》明确,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居民|
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意见》提出,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根据《意见》,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此外,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