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开普勒452b2023-4-21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
四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日前印发
(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明确
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
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图源视觉中国
明确配置标准
新小区车位100%预留安装条件
在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方面,《办法》明确——
>>住宅小区
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
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
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
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
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
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河蟹*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减少审批环节
这些情况无需办理报建手续
在建设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在建设方面,对可减少审批环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在管理方面,对充电桩验收责任方进行了明确——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
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
物业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
>>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此外,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价格政策支持
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办法》也完善了保障措施——
>>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
通过申请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优惠充、绿色行”活动,对在当地购置上牌的电动汽车,给予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
>>在价格政策支持方面
《办法》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夜间电网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各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充电服务费。
《办法》要求,各市(州)政府要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
新闻来源 | 四川发布客户端